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9民初2076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璟都国际A座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67215C。
法定代表人:薛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鼎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与经十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55658R。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博,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