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9民初5961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旺,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社旗县。
被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草店村雷英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67215C。
法定代表人:薛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给代理人:张磊,河南鼎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南路诚发都市新城Ⅱ-4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55658R。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0元,减半收取计3085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乔妍丽
人民陪审员 田金周
人民陪审员 孙荣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