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执1329号
申请人: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53867215C
法定代表人:薛成海,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668850654B。
法定代表人:杨德坡,任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退回保证金1000000元。二、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原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10元,由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90元。因被执行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日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4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多次查封。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得坡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608890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160889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