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7285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宋荣来,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成海,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社旗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南阳凌云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