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2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宗宜。

被执行人: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姣。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在203962元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智斌

书记员张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