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20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吴宗宜。
被执行人: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姣。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在203962元范围内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智斌
书记员张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