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海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902民初3181号
原告盐城海普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93394400M,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吴庭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仕进,江苏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4899756,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220号(芜宁路东侧杨王工业园内1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宗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海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海普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海普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海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9元,依法减半收取333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5854.5元,由原告盐城海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宁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