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291执94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
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吴宗宜。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皖029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芜湖分行的账户存款1486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童 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