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1002-1号
原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詹店新区昌武路与鸿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豫1003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2020年3月25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上述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