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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882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优胜北路1号1层。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汤阴县。
被执行人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60号12层12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许来,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耿耿,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詹店新区昌武路与宏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与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来、**、***、耿耿、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许来、**、***、耿耿、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本案已中止执行,本案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88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闫全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