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3民初1002号
原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詹店新区昌武路与鸿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万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兴昌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