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申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78年4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北路*号*层。
负责人:郝惠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平,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久立,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李孔村。
法定代表人:郑红梅,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红梅,女,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红涛,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芳,女,汉族,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春剑,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亿隆粮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白营乡胡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斌,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佐,女,汉族,1957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玉鑫,男,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12层121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庭,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许来,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强,男,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店新区昌武路与鸿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贺敏。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胜北路支行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久立、汤阴县广正粮贸有限公司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红梅、郑红涛、岳芳、常春剑、汤阴县亿隆粮贸有限公司、郑斌、张佐、张玉鑫、河南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许来、马强、河南力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1民终1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刘向科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