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执10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南环转盘交易会展中心三楼宏州雕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南环转盘交易会展中心三楼宏州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南环转盘交易会展中心三楼宏州雕塑公司。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南环转盘交易会展中心三楼宏州雕塑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曲阳县城内、曲新路西侧雕刻广场用地,证号为:曲国用(2009)第××号的土地使用权;
二、查封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曲阳县城内、曲新路西侧雕刻广场用地,证号为:曲国用(2009)第××号的土地使用权;
三、查封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雕刻城-2-21号(A区),证号为:曲阳县房权证恒州镇字第××号的不动产;
四、查封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雕刻城-2-28号(A区),证号为:曲阳县房权证恒州镇字第××号的不动产;
五、查封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雕刻城-2-30号(A区),证号为:曲阳县房权证恒州镇字第××号的不动产;
六、查封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雕刻城-2-31号(A区),证号为:曲阳县房权证恒州镇字第××号的不动产;
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