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

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095827050B。

法定代表人:张立鹏,该支行行长。

代理人:张翔,该支行员工。

代理人:庞子琴,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阳县。

被执行人:孟和,男,1976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北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8259183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大南关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82793502Y。

法定代表人:***。

关于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与***、孟和、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06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保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孟和、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孟和、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并对常用基本账号进行了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控制;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和对双方当事人询问,双方均有协商和解和以物抵债的意向,由于查封财产还在建造升值当中,故被控制财产不宜强制执行。

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建军

审判员张兰平

审判员唐有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杜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