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财保29号
申请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阳县北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825918367。
法定代表人:刘红立。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在雄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保修金426146.7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在雄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保修金426146.74元,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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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闫 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