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
住所地:曲阳县北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825918367。
法定代表人:刘红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638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在雄县交通运输局的到期债权(保修金426146.74元)。现雄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支付该笔到期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存被申请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在雄县交通运输局的到期债权(保修金)426146.74元至雄县人民法院收款账户,账户名称雄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雄县支行,账号5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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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闫 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