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执11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现住保定市裕华西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邢宗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现住曲阳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曲阳县恒州镇大南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现住曲阳县定龙路东环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刘晓旭。
被执行人:***,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王改敏,女,现住保定市曲阳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诉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19)冀0606民初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返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借款19925343元及利息,执行费87325元,案件受理费74151.5元;共计20086819.5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
4、2020年9月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1306347825918367)、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82793502Y)、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01158145L)、***(身份号码1306341969××××××××)、王改敏(身份号码130634197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8月26日9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现住所曲阳县走访,附近居民表示不知道,不了解。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明确表示认可。
6、2020年9月23日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案标的款19925343元及利息,执行费87325元,案件受理费74151.5元,已履行到位0元,未履行到位20086819.5元。
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曲阳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阳宏州大理石工艺品有限公司、***、王改敏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向东
审判员 贾 旭
审判员 姜 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舒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