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

***与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丰民初字第14623号
原告***,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阳宏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曲阳宏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1月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为被告承揽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锦绣谷A区工程铺装地面石材,2013年4月10日被告总经理***同意给付新增材料款1万元并承诺在2013年5月底给付,但一直以种种借口拖延。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曲阳宏州公司辩称:原告是给我公司干活的,与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欠条是厉学鼎自己写的,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8日,***与曲阳宏州公司签订《锦绣谷A区石材地面铺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位于本市丰台区园博园内锦绣谷A区石材地面铺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后,***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毕。
2013年4月10日,曲阳宏州公司总经理***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园博园锦绣谷合同外新增材料款(壹万元整)10000元。2013年5月底之前还清。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厉学鼎”,欠条出具时未加盖曲阳宏州公司印章。
本案审理期间,***出具加盖曲阳宏州公司公章的《欠条》,称其立案后找到***,由厉学鼎在欠条上加盖公章。曲阳宏州公司认可该公章系其公司在北京地区使用的公章,但表示该公章由厉学鼎个人控制,其盖章行为不代表公司。
另查,厉学鼎系曲阳宏州公司股东,占有公司26.73%的股份。2012年8月24日,曲阳宏州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续聘厉学鼎为公司总经理。曲阳宏州公司主张因其正进行公司分立程序,厉学鼎已实际不担任总经理,但至今仍负责丰台区园博园项目。
上述事实有《施工承包合同》、《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厉学鼎出具的《欠条》是否代表曲阳宏州公司。首先,厉学鼎系曲阳宏州公司股东,担任曲阳宏州公司总经理,曾负责该公司在北京地区的运营,且至今仍负责丰台区园博园工程项目,其出具《欠条》的内容属于其负责的工作范围;其次,曲阳宏州公司事后在《欠条》上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对厉学鼎职务行为的追认;最后,曲阳宏州公司关于其公章实际由***掌控的辩解,系其内部印章管理制度的问题,对外不具有对抗力。综上,曲阳宏州公司应当按《欠条》承诺支付新增材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保兵工程材料款一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曲阳宏州雕塑园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