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新0109民初1992号
原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山区乌奇公路(米东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区米**路长虹小区**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电工程公,住所地:湖**省常德市武陵区城**办事处盐关居委会沅安**路**号(市防汛指挥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电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7.06元(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应收取受理费2303.53元,邮寄送达费140元,合计2443.53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303.5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荣小芳
人民陪审员 麻 勇
人民陪审员 晏太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