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651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米东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