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

***、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651号 原告:***,女,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米东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纵横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