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4423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庭,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宏,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新疆川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阿克苏伟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
法定代表人:高禄,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李作平、新疆川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阿克苏伟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9元,减半收取计2,6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喻 霞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匡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