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2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42号万财大厦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全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县与额敏县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徐清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张江,该管理人组长。
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新疆鹏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226民初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6日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新疆天绿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愿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新发典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学 琳
审 判 员 马 明
审 判 员 古尔巴尔登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帕 丽 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