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24民初1725号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红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兆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镇青椅山村石材工业园区B6-6。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翠茹,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东,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亿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21日庭审中,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