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与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辽0624行审47号
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鸭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红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宽甸县国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申请执行人宽甸县国土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宽国土资罚〔2015〕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查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在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红石村11组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宽甸满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7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宽甸满族自治县晟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用670平方米土地行为处以罚款13400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撤案理由为涉案地块现已通过审批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宽集用(2016)第055号。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地块已取得土地使用证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核
代理审判员盖群
人民陪审员卢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