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907936845,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638-1606。
法定代表人:陈爱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峥,江苏法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5307915C,住所地无锡市西新街****。
法定代表人:颜晨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已执行到563325.66元,且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3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全兴
审判员 陆文辉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