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205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以简称华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责令华为公司应支付***工程款600000元(该款自2016年3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及相应逾期利息、诉讼费13320元。因华为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华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但华为公司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华为公司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华为公司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5执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树东
审判员谭学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