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与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4执785号之二
申请人: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西新街18号63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65307915C(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8526099R(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蚌埠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