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民初793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振华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599元由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庆九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