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武汉乐禾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92民初1136号
原告武汉乐禾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乐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乐禾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乐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武汉乐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倩
书记员 张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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