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924号之二
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国地质大学科技园11栋。
法定代表人:郑涛,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倪少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