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6403号之二
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黄金口五村特1号嘉盛工业园5号楼0204-1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11栋。
法定代表人:郑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