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洪湖市颜字建材有限公司、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90号
原告:洪湖市颜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沙口镇长河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范雄。
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19号武汉中地大科技园11栋。
法定代表人:郑涛。
原告洪湖市颜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洪湖市颜字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湖市颜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龚永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