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与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原连云港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区。
负责人:丁俊标,该支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男,系该支队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生,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79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0元(连云港市消防救援支队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勇
审 判 员  程 艳
审 判 员  吴雪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蒋 寻
书 记 员  张 丹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