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财保78号
申请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冉,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连云港榆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榆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持合同争议仲裁案,申请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连云港榆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1.82%的股权予以冻结。连云港仲裁委员会将本案保全申请书、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材料转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连云港榆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1.82%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乔志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周正恬
书 记 员 郑智仁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