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707民初5309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科技创业城一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江苏华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实际收取5441元,多余部分470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