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087民初1446号
原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庄铺镇松林村1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MA498K8H08。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林,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8号楼2单元8层2号研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8378532W。
原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8日立案,原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49元,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