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323民初403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C8号2单元8层2研发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568378532W。
法定代表人:从厚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计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