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民初295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竹山县。
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从厚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现住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以被告***已支付其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声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