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1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官桥村4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3元已减半收取49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