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81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经济开发区官桥村4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山江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3元已减半收取49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邱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