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8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2019)鄂06民终3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城办事处北关科技孵化园房产证号为:XXXX(一层车间,建筑面积2931.23平方米)、XXXX(一层车间,建筑面积8189.95平方米)、XXXX(一层车间,建筑面积3660.63平方米)、XXXX(一层车间,建筑面积3660.63平方米)、XXXX(一层车间,建筑面积3660.6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将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关社区居委会地号为:02003188-1,面积为50168.8平方米和02003188-2,面积为1330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北关科技孵化园地号为:02003189,面积为534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上述土地的查封期限分别各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限被执行人湖北百利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财产被查封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或变卖,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