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83民初79号
申请人: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前进路中段(茶棚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秀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向东,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襄阳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吕明皓,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襄阳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襄阳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万元(其中82×××10账号内780万,42×××88账号内140万元,82×××80账号内160万元)予以冻结。湖北枣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WUHQ55Z0121Q000001D)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襄阳市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0万元(其中82×××10账号内780万,42×××88账号内140万元,82×××80账号内160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冯利国
审判员  黄正峰
审判员  郭群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胜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