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盛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盛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锡美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03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盛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锡美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盛华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锡美电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800元,现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兴民三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常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