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岭自治县沅林标砖厂、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1961号
原告:关岭自治县沅林标砖厂。
投资人:杨兴刚。
住所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EGLD59E。
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增楠,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36427F。
委托代理人:龙凤清,女,1998年10月6日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元圆,女,1982年10月26日生,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522724198210262180。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岭自治县沅林标砖厂与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岭自治县沅林标砖厂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岭自治县沅林标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自治县沅林标砖厂负担。
审 判 员 徐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程
书 记 员 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