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416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光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柯增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元园,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龙凤清,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兴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