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4092号
原告:***,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
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光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柯增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元园,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龙凤清,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黔西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黔西市滨河湾A栋24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黔西市自然资源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黔西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 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兴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