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4民初1114号
原告:***,男,1983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柴家龙,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系原告***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阳观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增楠,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36427F。
被告:陆定勇,男,1989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系其自愿,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程
书 记 员 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