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81执保571号 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2021)黔0581民初527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 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99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实际保全金额:52737.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