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221执126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恒水利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麒龙商务港A地块第1幢2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67543642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新区钟山大道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05503890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黔0221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款项248346.18元并缴纳执行费326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终结(2023)黔0221执126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的,申请人可于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