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1民初2330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
被告:***,男,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荣新城1单元14层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缴纳其它诉讼费用”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