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砼坷贸易商行与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县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260号
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319室H座。
投资人:许东。
被告: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瓮水办事处鼓楼社区文峰中路21号。
负责人:吴旭。
被告: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28号小孟工业园标准厂房2号楼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容。
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与被告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瓮安分公司、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砼坷贸易商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旭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