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天剑路天剑二村五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2373R。
法定代表人:于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华,系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志刚,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富强,广东盈隆(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英豪,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128号小孟工业园标准厂房2号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79725N。
法定代表人:杨小容。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凯,贵州贵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英豪、贵州山川秀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0422民初259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水利水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虹
审 判 员  朱俊蓉
审 判 员  董伟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婷
书 记 员  杨 彤